甘肅自考網上轉考流程、轉入轉出辦理規(guī)定
2024-07-20 來源:中國教育在線
為進一步提高甘肅省轉考工作信息化和科學化水平,維護的權威性和嚴肅性,根據部中心《省際轉考工作辦法(試行)》(教試中心函[2015]71號)和《關于做好2016年省際轉考工作的通知》(教試中心函[2015]156號)精神,結合甘肅省實際,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在籍離開甘肅省繼續(xù)參加,須辦理省際轉考手續(xù)。電子轉考是運用信息,以交換電子檔案方式實施省際轉考的過程。
檔案是辦理轉考的主要依據。檔案以電子方式保存為電子檔案(以下簡稱電子檔案),內容主要包括:基本情況信息、信息(含筆跡信息)、獎懲記錄、轉考、、環(huán)節(jié)考核、論文成績、信息等。
甘肅省院(以下簡稱省院)組織實施電子轉考工作,負責建立和維護本省轉考,市(州)辦負責受理具體轉考業(yè)務。
轉考程序
省際轉考先辦理轉出手續(xù),再辦理轉入手續(xù)。省院通過轉考遞送和接收轉考電子檔案,應遵循以下程序:
一、本人提出轉出申請,由所在市(州)辦通過省信息受理。
二、省院按照甘肅省的及成績,遵循部中心轉考標準,生成轉出電子檔案上傳至轉考。
三、轉入地省級考辦從轉考接收由甘肅省轉出的電子檔案。
四、由甘肅省轉出的電子檔案經轉入地省級考辦審核無誤后,轉考按到轉入地省級或者經省級考辦授權的地級考辦辦理轉入手續(xù)。
五、到外省辦理完成轉入手續(xù)后,轉入地省級考辦將轉入辦理結果上傳至轉考,省院據此對轉出電子檔案的在籍狀態(tài)進行變更,完成轉考(轉 出)。
六、未在時限內辦理轉出確認手續(xù)的電子檔案視為轉考不成功,轉入地省級考辦將轉入反饋意見上傳至轉考,由省院恢復轉考。
七、外省轉入的電子檔案信息以省院通過轉考交換的電子檔案為準。
八、外省轉入的電子檔案經省院審核,轉考到省院進行現場確認無誤后,方可給轉出省發(fā)送回執(zhí)。同時將轉入電子檔案信息數據結果導入甘肅省信息,完成轉考(轉入)。
九、未在內辦理轉入確認手續(xù)的視為轉考不成功,甘肅省將轉入反饋意見上傳至轉考,由轉出省恢復轉考。如再次辦理轉考手續(xù),須重新履行轉考程序。
轉出
一、在籍離開甘肅省繼續(xù)參加的,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、甘肅省和轉入地,在內到所在市(州)辦對本人轉出電子檔案信息進行現場確認,并在市(州)辦出具的《甘肅省轉出登記表》上簽字。
二、應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成績,并取得轉入地后,方可辦理轉出手續(xù)。
三、在因違反有關被或者延遲期間,檔案不得轉出。
四、已經取得某全部成績的,只能在甘肅省辦理手續(xù),檔案不得轉出。
五、取得的成績不得轉出。未通過考核的,其對應的環(huán)節(jié)考核成績不得轉出。論文成績不得轉出。
六、辦理轉入手續(xù)未滿一年的,不得轉出。
工作流程
七、在內到所在市(州)辦,對本人轉出電子檔案信息進行現場確認。
八、市(州)辦對電子檔案進行審核,審核通過后通過信息提交省院,同時打印《甘肅省轉出登記表》(一式三份)。工作人員務必準確填寫登記表中轉入號、轉入代碼、轉入層次、轉入類型代碼和轉入方向等信息。登記表由市(州)辦簽署轉出意見并加蓋公章上報省院,、市(州)辦、省院各留存一份。
九、市(州)辦必須按報送登記表,逾期將導致無法完成轉檔程序。
十、省院導出市(州)辦提交的轉出結果數據,導入轉考進行數據預審;預審通過后,將轉出結果數據打包上傳至轉考進行終審,并提交擬轉入的省級考辦。
十一、轉考須及時與轉入地省級(或經省級考辦授權的地級)考辦聯系,按在內辦理轉入確認手續(xù)。
十二、轉出到轉入省辦理完成轉入手續(xù)后,省院根據轉入地省級考辦上傳至轉考的轉入辦理結果,對轉出的電子檔案在籍狀態(tài)進行變更,完成轉考。在轉入手續(xù)未辦理完結之前,甘肅省保持的在籍狀態(tài)。
轉入
一、轉入甘肅省的電子檔案必須符合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的;轉入電子檔案信息以轉出地省級考辦通過轉考交換的電子檔案為準。
二、轉入應按甘肅省公布的參加,不符合的代碼和代碼的一律不予接收;不符合甘肅省的一律不予接收。轉入原與現替換關系,按甘肅省有關執(zhí)行。
三、轉入的電子檔案信息標準必須符合部中心《關于開展電子轉考工作的通知》的,不符合的一律不予接收;2015年10月之后參加且電子檔案中沒有筆跡圖片文件的一律不予接收。
四、轉入應在甘肅省取得不少于5門、不少于4門的成績,方可在甘肅省申請辦理手續(xù)。
五、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及甘肅省,到省院對轉入的電子檔案信息及辦理結果進行現場確認。
工作流程
六、外省轉入須在內到省院辦理轉入手續(xù),其電子檔案信息通過審核后,在《甘肅省轉入登記表》(一式二份)上簽字。省院簽署轉入意見并加蓋公章,、省院各留存一份。
七、省院將轉入辦理結果上傳至轉考,核準后給轉出省發(fā)送回執(zhí)。同時將接收的電子檔案信息數據結果導入信息,完成檔案轉入。
辦理
一、轉出
序號 | 事 項 | 經辦單位 (人) | 上半年 | 下半年 |
1 | 申請辦理檔案轉出 審核及現場確認 | 、 市(州)辦 | 1月1日2月20日 | 7月1日8月20日 |
(工作日) | ||||
序號 | 事 項 | 經辦單位 (人) | 上半年 | 下半年 |
2 | 數據報送 | 市(州)辦、 省院 | 2月21日2月28日 | 8月21日8月31日 |
3 | 數據預審 | 省院 | 3月1日3月5日 | 9月1日9月5日 |
4 | 上傳轉考并提交相關省級考辦 | 省院 | 3月6日3月10日 | 9月6日9月10日 |
5 | 回執(zhí)處理 | 省院 | 3月11日3月31日 | 9月11日9月30日 |
6 | 轉出結果數據與省信息同步 | 省院 | 4月1日4月5日 | 10月8日10月12日 |
二、轉入
序號 | 事 項 | 經辦單位 (人) | 上半年 | 下半年 |
1 | 從轉考接收轉入數據 | 省院 | 3月1日3月10日 | 9月1日9月10日 |
2 | 轉考到省院現場確認 | 、 省院 | 3月11日3月25日 | 9月11日9月25日 |
(工作日) | ||||
3 | 審核接收轉入結果數據并上傳轉考,同時給轉出省發(fā)送回執(zhí) | 省院 | 3月26日3月30日 | 9月26日9月30日 |
4 | 轉入結果數據與省信息同步 | 省院 | 4月1日4月5日 | 10月8日10月12日 |
省院、市(州)辦要建立健全監(jiān)督和制約機制,對轉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;規(guī)范工作流程,利用和手段,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嚴格,強化計算機及網絡防護,對電子檔案收發(fā)、處理情況須進行記錄和監(jiān)控,確保電子轉考信息的真實、安全、合法、有效。
在電子轉考過程中,如有徇私舞弊、弄虛作假的,一經查實,將依法依規(guī)追究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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